如何保证鉴定的合法性
发布时间:2021-11-29作者:来源:北京城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点击:1283
“这份《承诺书》落款根本不是我本人的签名,完全是我前夫伙同委托律师伪造而形成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0年4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的第4部分,文书鉴定样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只收集了实验样本,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却作出了一个肯定性的结论。上海高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纬公司)股东鲍璐华女士语气坚定地说。
坐在记者面前的鲍女士,温婉而善良,是个典型的南方中年女性。然而近5年多来,她被离婚后财产股权分割案弄得心力交瘁,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以泪洗面,用她的话说“简直就是一场噩梦”。
鲍女士告诉记者,2014年7月24日,她与前夫经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有部分股权财产未作分割,离婚后她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另行起诉分割上海高纬公司股权,但结果却因前夫委托的律师帮助他伪造了一份关键证据《承诺书》,但是在法院二次判审理中,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按照司法部2004年颁发的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的规范来收集历时笔迹作比对。按照鉴定程序样本的性质划分自然样本、 实验样本(又称模拟样本)。
按照样本的形成时间划分可分为案前样本、案后样本、同期样本和历时样本。
文书鉴定中,样本的收集以自然样本为主,且尽可能收集案前自然样本和历时样本。收集的样本应达到一定的数量,当自然样本不够充分时,应当制作相应的实验样本,以补充自然样本的不足。此案的鉴定检材是《承诺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按照规定收集历史样本,而只用实验样本作比对,作出了一个肯定性的鉴定意见书,导致法院判决鲍女士败诉。
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上海高纬公司股权比例,鲍女士占60%,前夫占40%,而那份向法庭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是,鲍女士书面承诺对所持有的上海高纬公司股权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处分,鲍女士只占30%,前夫占70%。鲍女士说,这份《承诺书》中落款本人鲍璐华签名的字样是前夫模仿我的签字所写,并不是我本人所写,《承诺书》根本就是律师帮助他的委托人伪造而形成的。
令人无法理解的是,这份还存在其他诸多疑点的证据《承诺书》,居然被“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其中的签字就是鲍女士本人所签。
鲍女士说:1、为什么司鉴所没有按照司法部2004年颁发的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的规范来收集历时笔迹作比对,而只用实验样本作比对,作出了一个肯定性的鉴定意见书?2、司鉴所曾发函给法院,意思是鉴定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需要提供鲍璐华的历时笔迹(诉状上的笔迹等)作为比对样本,收集我的历时样本是非常容易的,我从1997年起就是上海高纬公司的法人,在工商管理局每年都有我的公司年检签字。
为什么在出鉴定意见书时却没有历时样本比对?3、在案卷里有法院提供了5份鲍璐华的笔迹,为什么司鉴所在鉴定时却没有使用?这又是何因。
事实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是《承诺书》上的鲍璐华笔迹鉴定真伪,两次司法鉴定的笔迹,得出的结果却不一样,究竟哪一次鉴定才是真实可信,具有法律效力呢。
相关法律人士指出,首先,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1831号鉴定意见书对鲍璐华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时采用的笔记是实验样本,没有收集历史样本,是不符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4部分“文书鉴定样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的规定的;而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收集的是自然样本,且收集了案前的自然样本和历时样本共15份,组织了全国11位文鉴笔迹专家进行检验,才作出浙江汉博[2018]文鉴字第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承诺书》落款处“鲍璐华”签名字迹与样本上鲍璐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这位法律人士认为,在1831号鉴定意见书样本的收集存在瑕疵,到底是怎样的原因没有收集历史样本?记者带着这样的疑问来到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办公室负责人接待了记者,当记者说明情况,并出示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的制定参与者之一杨旭(也是承诺书的鉴定人)等文件记载以及在鉴定“承诺书”时没有按照制定的规范收集历史样本材料证据。办公室负责人说,这个事我们已经接到反映材料,现在正在调查落实,况且鉴定人杨旭不在单位,等调查完毕才能答复。
记者查询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得知:记者查询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在2007年6月29日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下发法【2007】46号“关于对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复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你院“关于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但是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有效发挥司鉴所司法鉴定中心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作用的建议函”的复函,法司[2011]47号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效发挥司鉴所司法鉴定中心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作用的建议函"([2011]司鉴西14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惠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迄国家级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经过部门推荐专家统一审核和道选委员会确定并报中央政法委批准,2010年9月30日,最商人民法院、最商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筒公布了首批避选出的包括司法叁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整定中心在内的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各级人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应按展中央政法委的要求,积极有效地发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作用。我局20070年6月所发“法司[2007]46号“文件不再适用。
但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有效发挥司鉴所司法鉴定中心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作用的建议函)的复函》(法司[2011]47号)的函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2011年,贵局发来《关于有效定挥司黎所司法鉴定中心国家获司法鉴定机构作用的建议函》,我局进行了回复(法司(2011047号)。
2016年,中央迅视组巡视最高法院期间,接到反映法司【2011】47号函违反有关规定的举报材料,经调查,法司(2011]47号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相抵触,要求我局按工作程序撤销法司[2011147号回复函。我局本着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认真研究,决定废止法司(201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有效发挥司鉴所司法鉴定中心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作用的建议函》的复函》。
我们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核心部分,公正裁判又是司法的灵魂,它不仅使人民在每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是对社会公正的一个重大推动和引领。在司法审判需要第三方鉴定结果作为判决依据时,鉴定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制定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全面客观的鉴定,否则会直接导致法院的判决公正性,丧失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动摇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鲍女士最后表示,尽管我个人及企业遭受了很大的伤害和损失,但是我的企业在上海发展,我们对上海的营商环境充满信心,我们对上海的司法环境充满期待;我相信国家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会维护百姓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我坚信正义只是迟到,不会缺席。
我们拭目以待,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尽快调查结果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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