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漠视法律法规暴力经商
发布时间:2020-08-14作者:来源:北京城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点击:28107
四川省色达县城管局大队长彭措及政府工作人员更德
公然漠视法律法规暴力经商
本网讯 本报多次接到黑龙江省海伦市人周建国,实名举报四川省色达县城管大队大队长彭措、乡政府干部更德纠集当地闲散人员嘎强等利用公职身份暴力经商,骗取财物,在当地称霸一方,受害人几年来多次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无人监管查处。
据反映人说,2015年6月6我通过刘春江介绍去色达县洛洛镇承包砂石料厂。到哪里有我和彭措(四川省色达县城管局大队长),更德(政府工作人员)承包色达洛若利民砂厂,合同是我和嘎强签的,因为他们两人是公务员。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身份负责销售,利润双方平均分配。几个人的合伙协议签订后,我先付给买河道款62万,更德取走20万说送礼,共计82万,有收条为证。期间8月份更德又管我要50万说是买河道款,我在县农行取出的现金(马海三,刘春江在场),我又投资设备61万元,彭措更德没有投资一分钱。
后来彭措不干了,让我收购料场,做价480万,我说买不起,更德说年底的利润给彭措150万就行,其余的2016年底给,就这样达成协议。6月11日签订合同,生产后的50天交付150万属于更德砂场投资,50天之内生产出所有资金归我使用。这是合同更德的口头承诺(刘春江和嘎强在场)。15日后进入设备投资和维修阶段,进入8月份才开始生产,生产20天后安装破碎机,安装大约20天左右,彭措带人找我要第一笔资金。我说还没到期,彭措带领一帮人不让我生产,导致停产停业。然后我去县政府,他知道到后,把我叫到茶楼,他说你小子知道我是干啥的吗?我说不知道,然后他带几个人打我。他说老子外号(钢板)是打出来的,谁都知道,谁都害怕。我的家族有三四百人,他说曾经围攻过政府,政府都没办法,何况你呢!后来我下楼去派出所报案,更德和彭措进屋里和民警说了一会,民警出来告诉我,你也没什么大伤,民警不管让我们自己去协调(当时马海三和刘春江在场)。然后我返回县公安局,公安局不管让我去派出所报案,我没办法又去了纪检委,纪检委接待了我,看我的头,脸流血,纪检委说不归他们管,我去了政府,冉县长接待了我,让我去信访办。
第二天彭措弟弟带上几个人威胁我,你不赶快滚出色达,我就送你去天葬场,接着几个人又一顿打我。最后经信访局俄局长调解后,彭措给我65万,没办法我只好拿着,也就是调解结束同时,彭措来了一帮人要打死我,政府偷偷安排车把我送到康定。
我到色达前更德刘春江电话告诉我,料场所有手续齐全,他们带我去村里乡里都说有手续,这是更德翻译过来的藏语。结果我到达后,他们是拿着假手续假公章和我签的合同。直到9月份之后工商营业执照才办下来,我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假手续这是严重犯法 ,也是在为诈骗我,侵占我的财产提前做准备。不到一年他们诈骗我二百多万元
从上面可以看出来。彭措、更德利用公职人员身份暴力经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公然对抗国家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多次向政府、纪委、公安部门反映,均是推脱不予处理,涉嫌包庇。
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攻坚劫夺,难道当地政府没有意识到他们的严重危害行为对当地的经济影响吗?
记者带着反映人的材料实地落实,并向色达县纪委反映,纪委接待人员说,前期接到过类似反映信,我们正在调查。一有结果,会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后来,我们多次联系色达县纪委,他们回复正在调查。直到现在,我们均没有看到也没有接到任何的处理结果。
涉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来源 现象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