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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中的财产处置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4-11-09作者:来源:北京城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点击:1849

有这么一个案例,曾任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贵州旅游商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竟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一案,被法院判处刑罚并被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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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案件执行中出现杨竟其中有一部分房屋财产在前期纪委监委留置期间处分,但处分的钱款全部交给纪委监委。后来在法院执行下余罚没财产时,仍将处分的房屋查封拍卖,引起购买人与出让人的法律纠纷。

2019年12月,因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杨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贵州省纪委监委(以下简称纪监委)立案审查调查,此期间,因办案机关要求杨竞及其妻袁莉须退还案涉赃款,为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及能让杨竞得到宽大处理,在省纪监委办案人员要求和认可的情况下,袁莉将其在观山小区房屋出让。

双方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杨竞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146号观山小区20幢3层2号的夫妻共有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出让。购买人向袁莉支付了购房款180万元,剩余20万元房款,双方一致同意在办完过户手续时支付。根据袁莉提供的支付凭证显示,该180万元购房款,在支付给袁莉后,袁莉即转移支付至省纪监委账户。事后,杨竞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安顺中院以(2020)黔04刑初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杨竞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院以(2022)黔刑终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谁知,安顺中院对杨竞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一案进行执行,并作出(2022)黔04执23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纪委认可的已出让2年的房屋,欲通过拍卖后作为杨竞的退赃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买人于2022年11月25日向安顺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该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安顺中院受理后,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中,杨竞对袁莉卖房及收款行为均予以认可,但安顺中院在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2022)黔04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却置客观事实于不顾,认定袁莉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售房屋时取得了杨竞的授权同意,且事后杨竞对袁莉出卖房屋的行为未予以追认,故袁莉无权处分该房屋。同时,认定购买人在房屋所有人杨竞没到场的情况下还坚持付款买房,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裁定驳回了执行异议。

由于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购买人便向贵州省高院提出执行复议。在复议听证中,杨竞再次强调案涉房屋系其与袁莉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对袁莉将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我以及袁莉收到180万元购房款均予以认可。但是,贵州省高院对杨竞的陈述非但不予以采纳,而且还认定该房屋不是杨竞、袁莉的夫妻共同财产,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了不符合法理的(2023)黔执复46号裁定书,维持了安顺中院的错误裁定。

 杨竞先后在安顺中院及贵州省高院听证会上明确表示观山湖区观山小区20幢3层2号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贵州省高院听证会上还专门强调当年是用袁莉经营的酒店收入购买的,在纪监委对其“双规”期间还写下了委托书委托其妻袁莉处理共同资产用于退还涉案赃款并交给了纪监委。此行为足以证明袁莉处置房产的合法性。观山小区的房屋理所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袁莉对其进行处置也是杨竞的意愿。依据我国原《婚姻法》第十七条、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观山小区20幢3层2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难道不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为依据,而是以房产证上是否登记有二人名字为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再者,杨竞的公积金等都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反而用袁莉以其经营的酒店收入购买的观山小区20幢3层2号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知作何解释?事实胜于雄辩!在杨竞与袁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在仍然存续,这是谁也无法抹杀的事实!)其共同财产之一的观山湖20幢3层2号房屋,袁莉肯定是拥有一半权益的。如对该房屋进行执行,袁莉理应享有该房屋处置所得的一半也可用以偿还我的部分款项。安顺中院裁定观山湖20幢3层2号房屋归杨竞个人所有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及《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所支付180万元购房款袁莉已上缴省纪监委,实际上纪委也认可对该房产的处置,安顺中院再次查封实属二次处置。

针对此问题咨询有关法律人士得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在留置过程中主要负责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该法律并未赋予监察机关在留置过程中处置被调查人财物的权力。

处置财物通常涉及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这些措施需要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且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以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监察留置过程中,如果需要处置被调查人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而不能直接进行处置,或要求被留置人员家属进行处置。

如果认为法院执行不合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

二、申请复议

如果提出异议后,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会对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定的决定。

三、寻求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如果发现法院执行行为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

请注意,以上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如果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如果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等相关规定,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或举报。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如果认为法院执行不合理,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寻求法律监督、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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